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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區安康段社會住宅─新增或變更共同居住者申請須知

為利於本社會住宅租戶管理,承租人如因故有共同居住者新增或變更之需求,應依本須知向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下稱本處)提出申請,經本處審查同意後,新增或變更之共同居住者始得入住。本須知適用對象為106年度申請豐原區安康段社會住宅之承租戶。

一、具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列為新增或變更之共同居住者:
(一)為申請承租106年豐原區安康段社會住宅之合格戶。
(二)為違反「臺中市社會住宅住民生活管理公約」遭強制搬出之承租戶。

二、新增或變更之共同居住者應符合「臺中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年10月20日局授都住服字第10601773751號公告」規定之下列條件資格:
(一)共同居住者戶籍及親屬限制:得一同入住社會住宅之共同居住者包括申請人本人、申請人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三等親或旁系二等親及其戶籍外配偶。但申請承租一房型社會住宅者,其共同居住者不受此限制。
(二)自有住宅限制:經申請人填寫於申請書之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無自有住宅定義,詳本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4條規定。
(三)所得限制: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申請當時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合計之年所得及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內政部營建署最近年度公告之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之金額。
如:106年申請豐原區安康段社會住宅之承租戶,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合計之年所得低於新臺幣107萬(本市家庭年所得百分之50分位點)及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新臺幣4萬5,794元(本市最低生活費3.5倍) (以上金額以內政部營建署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之金額為主)。
(四)不動產限制: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之不動產金額低於申請當時最近年度本市公告之中低收入戶不動產限額。
如:106年申請豐原區安康段社會住宅之承租戶,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之不動產金額低於新臺幣528萬元(106年度本市公告之中低收入戶不動產限額)。
註1:除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列入不動產金額計算外,餘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持有之土地、房屋皆列入不動產金額之計算。
註2:倘持有自有住宅,無論價值均不符資格。
(五)住宅資源不得重複享有限制:
1、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在本市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者,於簽訂本案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時,應同意放棄原有承租住宅。如新增或變更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有承租前列住宅,應於本處審查同意日起,放棄原有承租住宅。
2、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取得中央政府辦理之租金補助或補貼者,於簽訂本案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時,應同意放棄原有補助或補貼。如新增或變更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有承租前列補助或補貼,應於本處審查同意日起,放棄原有補助或補貼。領有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辦理之住宅補助或補貼依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辦理。
(六)居住人口數限制:參考內政部頒訂之「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豐原區安康段社會住宅一房型可居住1-3人,二房型可居住2-7人,三房型可居住3-11人,新增共同居住者不得超過各房型人數限制。

三、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承租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本處提出新增或變更共同居住者之申請:
1、原共同居住者、新增或變更之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原共同居住者、新增或變更之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向稅捐單位申請)。
3、原共同居住者、新增或變更之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之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新增或變更之共同居住者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者,應一併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承租人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填妥收件人(即申請人)姓名及地址等收件資料之標準信封,並貼足43元郵資。
(四)前三項規定檢附之申請文件不齊全者,本處得限期命補正,屆期未完成者,不予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方式
(一)現場申請:承租人填寫申請書及備妥相關文件,於上班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親至本處(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辦理。
(二)郵寄申請:承租人填寫申請書及備妥相關文件,以正確信封格式並掛號郵寄至本處(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並以本處收件日期為申請日。

五、承租人申請新增或變更共同居住者,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承租人不得以申請新增或變更共同居住者為由,要求更換承租房型及房號。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限申請1次,但具特殊情形,如生育、死亡或結婚等不可抗力之因素,且經本處同意者,不再此限。
(三)申請新增或變更共同居住者,仍以原租賃契約之租賃期間為其租期,不得要求重新計算租期及租金。
(四)新增共同居住者有增設住戶門禁磁卡之需求應於申請時提出,並經本處審查同意後,由承租人攜同意公函依相關規定向本處委託之物業管理公司辦理磁卡設定。(如於申請書選擇購買卡片者,經本處同意後,應由承租人向本處支付卡片費用,持繳費收據向物業管理公司領取住戶門禁磁卡,註:本社宅門禁磁卡已無庫存,現不開放購買,恕請見諒。)

(五)新增共同居住者有機車停車位之需求應於申請時提出,如有剩餘車位且經本處審查同意後將配予之,並請承租人攜同意公函依相關規定向本處委託之物業管理公司辦理電子標籤(eTag)設定,其機車停車位租賃期間以同意公函所載期間為起始日,並以租期屆滿時間為到期日,期間承租人應依規繳納新增之機車停車位每月清潔使用費。
(六)承租人如有不實而違反本申請相關規定或法令等情事者,應負法律責任,並依契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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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8-02
  • 發布日期: 2018-05-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住宅服務科
  • 點閱次數: 3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