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中市都住服字第10700233771號
附件:出租單元及費用表、申請書、種子行動提案徵選簡章、居住單元選定程序、申請人評點基準表、流用遞補原則、選屋暨停車位作業程序、待租機車停車位承租機制、契約書及公約各1份
主旨:公告臺中市大里區光正段第一期社會住宅(以下簡稱本案)受理申請出租作業。
依據:臺中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租賃標的、費用及租期:
(一)標的座落: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大里區仁化路8、10號。
(二)房型戶數:共計196戶居住單元。
1、一房型:共118戶。
2、二房型:共68戶,含1樓無障礙房2戶。
3、三房型:共10戶。
(三)汽、機車停車位數:
1、汽車停車位:
(1)本案社會住宅地下第1層停車場:30輛(大車位25位(含1輛無障礙車位),小車位5輛)。
(2)本案社會住宅旁戶外停車場:80輛(大車位)。
2、機車停車位:
(1)本案社會住宅地下第1層停車場:201輛。
(2)本案社會住宅旁戶外停車場:40輛。
(四)各項費用(附件1):
1、居住單元原租金為市場行情7折,本案優惠第1年以市價行情5折訂定,第2年以市價行情6折訂定,第3年起以市價行情7折訂定;符合住宅法第4條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第3年起以市價行情65折訂定(本處將依每年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總清查結果,確認承租戶內共同居住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資格異動情形,以調整租金折數)。
房型 |
總戶數 |
室內 面積 (坪) |
出租 面積 (坪) |
第一年優惠租金五折 (含管理費) (元/月) |
第二年優惠租金六折 (含管理費) (元/月) |
第三年租金 (含管理費) (元/月) |
|
七折 |
六五折(限低收或中低收入戶) |
||||||
一房型 |
118 |
7.39~7.98 |
11 |
2,700 |
3,100 |
3,600 |
3,300 |
8.11~8.66 |
12 |
3,000 |
3,400 |
3,900 |
3,700 |
||
8.73~9.16 |
13 |
3,200 |
3,700 |
4,200 |
4,000 |
||
9.62 |
14 |
3,500 |
4,000 |
4,500 |
4,300 |
||
二房型 |
68 |
16.33 |
24 |
5,900 |
6,800 |
7,600 |
7,200 |
16.44~16.8 |
24.5 |
6,000 |
6,900 |
7,800 |
7,300 |
||
17.16 |
25 |
6,100 |
7,000 |
7,900 |
7,500 |
||
三房型 |
10 |
22.78 |
34 |
8,200 |
9,400 |
10,700 |
10,100 |
2、每月居住單元租金已含管理費。
3、汽機車停車位每月清潔使用費:
(1)本案社會住宅地下第1層停車場:
甲、汽車停車位1輛:新臺幣1,400元(小車位)及1,500元(大車位)。
乙、機車停車位1輛:新臺幣200元。
(2)本案社會住宅旁戶外停車場:
甲、汽車停車位1輛:新臺幣1,300元(大車位)。
乙、機車停車位1輛:新臺幣150元。
類型 |
樓層 |
尺寸(公分) |
數量(輛) |
清潔使用費(元/月) |
汽車停車位 |
地下一層 |
250*550 |
25 |
1,500 |
230*550 |
5 |
1,400 |
||
社宅基地旁 |
250*550 |
80 |
1,300 |
|
機車停車位 |
地下一層 |
- |
201 |
200 |
社宅基地旁 |
- |
40 |
150 |
(五)保證金:2個月租金(以第3年租金金額計之)。
(六)簽約公證費:由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與承租人各負擔1/2公證費用,承租人應於公證時另繳。另承租人於租期開始前或承租未滿1年申請退租者,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全額負擔,本處並得自保證金內逕予扣除。
(七)租期:本案租約以3年為1期,承租人於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申請續約1次,合計租期最長不得超過6年。
二、租賃對象條件資格:
(一)基本資格條件:
1、年齡限制:年滿20歲之國民(年齡計算以申請日為基準)。
2、戶籍、就學、就業限制:在本市設有戶籍,或於本市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3、自有住宅限制:指申請人、申請人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三等親或旁系二等親及其戶籍外配偶,經申請人填寫於申請書將一同入住社會住宅者(以下簡稱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無自有住宅定義,詳本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4條規定。
4、所得限制: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合計之年所得低於新臺幣105萬(本市家庭年所得百分之50分位點)及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新臺幣48,346元(本市最低生活費3.5倍)(以上金額為內政部營建署107年3月23日台內營字第1070804971號令之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之金額)。但具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與相對人分居,申請人得提出切結書或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等,該相對人亦不得列為共同居住者。
5、不動產限制: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之不動產金額低於新臺幣528萬元(本府107年9月28日府授社助字第10702349391號公告)。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6、住宅資源不得重複享有限制:
(1)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在本市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者,於簽訂本案社會住宅租約時,應搬離原承租住宅。
(2)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取得中央政府辦理之租金補助或補貼者,於簽訂本案租約時,應同時停止原有補助或補貼。領有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辦理之住宅補助或補貼依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辦理。
(二)入住者限制:
1、一房型及配租予計畫回饋戶之住宅,共同居住者不受本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之親屬關係限制,但併同入住者應填載於申請書。
2、二、三房型以共同居住者為限。
(三)入住人口數限制:以內政部訂頒「基本居住水準」計算。共同居住者持有醫院開立懷孕證明文件或孕婦健康手冊者,胎兒加計1人。
1、一房型:1-3人。
2、二房型:2-7人。
3、三房型:3-10人。
三、承租戶型及房型配租比例及戶數:
(一)一般戶(57%):共112戶。
1、一房型:67戶。
2、二房型:39戶。
3、三房型:6戶。
(二)設籍戶(10%):共20戶。
1、一房型:12戶。
2、二房型:7戶。
3、三房型:1戶。
(三)原住民戶(5%):共10戶。
1、一房型:6戶。
2、二房型:3戶。
3、三房型:1戶。
(四)關懷戶(25%):共49戶。
1、一房型:29戶。
2、二房型:18戶(含2戶無障礙房)。
3、三房型:2戶。
(五)計畫回饋戶(3%):共5戶。
1、一房型:4戶。
2、二房型:1戶。
3、三房型:0戶。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本案承租申請書(附件2)正本。
(二)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配偶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申請人於本市就業有居住需求者,勞務提供地為本市之在職服務證明正本,並須記姓名、身分證字號、到職日期、公司行號、實際服務地址及公司章;如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請提供本市職業工會投保明細(申請投保明細日期應為申請日前10日內)。
(四)申請人於本市就學有居住需求者,檢附本市大專院校之在學證明書正本,並須記載姓名、身分證字號、就學系所、年級、地址及學校印章。
(五)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之最近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申請日前1個月內)。
(六)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七)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等資料之標準信封。
(八)符合住宅法第4條所定經濟及社會弱勢者應檢附證明文件: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108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2、特殊境遇家庭:申請日前1年內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3、生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該子女具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4、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限申請人):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5、65歲以上: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受理申請前1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7、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8、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AIDS):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或全國醫療服務卡影本。
9、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0、災民:受災1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1、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九)申請人評點加分應檢附證明文件:
1、勞務提供地於本市:
(1)在職服務證明正本:須記載姓名、身分證字號、到職日期、公司行號、實際服務地址及公司章。
(2)本市職業工會投保明細正本: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適用,申請投保明細日期應為申請日前10日內。
2、新婚2年內:具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
3、育有學齡前幼兒:具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
(十)申請人增加入住人口數應檢附證明文件:醫院開立懷孕證明文件或孕婦健康手冊影本(1、應為國民健康署編印版,懷孕初期產檢診所尚未發給孕婦健康手冊者,可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懷孕週數。2、檢送資料應包括封面、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並有醫院(診所)蓋章或醫師簽章,產檢紀錄應為申請日前1個月內的近期產檢)。
(十一)申請計畫回饋戶應檢附文件:
1、第4點申請應備文件。
2、臺中市共好社會住宅大里光正段種子行動提案徵選簡章(附件3)規定文件:
(1)提案計畫書。
(2)評選內容及配分自評表。
(3)種子行動提案申請書。
(4)大里光正段社會住宅抽籤放棄切結書。
五、申請期間、申請方式及補正規定:
(一)申請期間:自民國108年1月7日(星期一)起至108年2月1日(星期五)止。
(二)申請方式:
1、現場申請:申請人或代理人填寫申請書及備妥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間之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5時止),親至本處(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或臺中市大里區公所(臺中市大里區大新街36號)辦理。
2、郵寄申請:申請人或代理人填寫申請書及備妥相關文件,於申請截止日前以正確信封格式並掛號郵寄至本處(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案件申請時間以郵戳為憑,逾期或郵局退件皆不受理。
(三)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郵戳無法辨識投遞日期者,得依申請人掛號函件執據認定,無法提供掛號函件執據者,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3日。
(四)共同居住者及其分戶配偶,以申請1戶為限;如共同居住者及其分戶配偶重複申請時,本處得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提出申請,逾期未完成協調者,皆不受理。
(五)申請人資料不全、承租資格異動或勾選項目有誤等情形,由本處依申請人申請書填載電話或通訊地址,採電話或書面通知(包含且不限於簡訊或信函)方式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致申請資格不符合規定者,概以不合格認定之;如不影響申請資格者,本處將以實際收訖之申請資料計算權重分數,以符公平原則。
六、受理機關、地點及聯絡電話:
(一)受理機關: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 。
(二)聯絡電話:04-22289111*64601-64605。
七、電腦抽籤日期、地點及原則:
(一)電腦抽籤訂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星期五)本案社會住宅所在地(臺中市大里區仁化路8、10號)辦理,電腦抽籤日期及地點若有異動,另於1周前於本處網站以最新訊息發布。
(二)居住單元選定程序(附件4):
1、以電腦抽籤序號由小至大排列作為承租順位。
2、各承租戶型選定原則:
(1)一般戶及設籍戶之選定依評點基準表(附件5)計算申請人評點分數,按分數高低決定。最低評點分數相同致超過配租戶數時,依電腦抽籤序號決定,由序號小者開始遞補至滿足配租戶數為止。
(2)原住民戶及關懷戶之選定依電腦抽籤序號決定,由序號小者開始遞補至滿足配租戶數為止。
(3)計畫回饋戶之選定依臺中市共好社會住宅大里光正段種子行動提案徵選簡章辦理。
3、承租戶型選定順序:本處依前目選定原則,由一般戶先選定,經選定後未中籤且符合設籍戶條件者進行設籍戶選定;前兩種戶型未中籤且具備原住民身分者,再續行原住民戶選定;最後皆未中籤且具備住宅法第4條經濟及社會弱勢身分者,進行關懷戶選定,以提升住宅法第4條經濟及社會弱勢身分者選定機會。
4、各承租戶型經選定後仍少於配租戶數時之流用遞補原則(附件6):
(1)各房型合格戶少於一般戶配租戶數時,由本處另行公告處理方式。
(2)各房型符合設籍戶條件之合格戶少於設籍戶配租戶數時,由一般戶未中籤者遞補;一般戶未中籤者遞補用罄仍少於設籍戶配租戶數時,由本處另行公告處理方式。
(3)各房型具備原住民身分之合格戶少於原住民戶配租戶數時,由關懷戶未中籤者遞補;關懷戶未中籤者遞補用罄仍少於原住民戶配租戶數時,依本目之4之關懷戶流用遞補原則辦理。
(4)各房型具備住宅法第4條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之合格戶少於關懷戶配租戶數時,依下列情形辦理:
甲、經選定之一般戶及設籍戶中具備住宅法第4條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及選定之關懷戶加總總數達關懷戶配租戶數時,由一般戶未中籤者遞補;如一般戶未中籤者遞補用罄仍少於配租戶數時,則由本處另行公告處理方式。
乙、經選定之一般戶及設籍戶中具備住宅法第4條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及選定之關懷戶加總總數未達關懷戶配租戶數時,則由本處另行公告處理方式。
5、依各承租戶型選定原則及流用遞補原則選定者,續依電腦抽籤序號由小至大排列產生正取承租順位名冊、一般戶暨設籍戶候補順位名冊及原住民戶暨關懷戶候補順位名冊。
八、選位(含住宅單元及汽、機車停車位)作業日期、地點及程序(附件7):
(一)選位作業訂於民國108年4月24日(星期三)至4月26日(星期五)本處辦公室所在地(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辦理,上開日期及地點若有異動,併於申請結果通知公函內載明。
(二)本處依正取承租順位名冊或候補順位名冊通知申請人分梯次進行現場選位作業。
(三)正取承租順位名冊中,申請時勾選共同居住者具備下肢障條件並檢附證明文件者,得依電腦抽籤序號優先選擇無障礙房,放棄承租或因他人選擇致無法承租無障礙房型者,本處續依正取承租順位名冊辦理非無障礙房之選屋作業;倘具備下肢障條件者少於無障礙房數時,本處得開放無障礙房予未具備下肢障條件者選擇。
(四)選位作業得由申請人或申請人委託第三人代理。
(五)選位作業之未到場者、未完成選屋作業者或主動具結放棄者,視為逾期未辦理,本處得廢止其承租權並通知候補順位名冊之承租人依序遞補選位作業。
(六)申請書填選有汽、機車停車位需求者,亦依正取承租順位名冊進行汽、機車停車位選定作業;選定無障礙房者具特定汽、機車停車位之優先選擇權。
1、汽車停車位:各房型限選定1輛,選位時已無需求者,得予以放棄承租權。
2、機車停車位:
(1)本案社會住宅地下第1層之停車位,各房型最多選擇1輛。
(2)含外部停車場車位,各房型承租上限為2輛。
(3)承租者選位時已無需求者,得予以放棄承租權。
(4)各房型之機車停車位需求多於上述數量時,本處將依大里區光正段第一期共好社宅待租機車停車位承租機制(附件8)辦理。
九、點交、簽約及公證作業日期、地點及程序:
(一)點交、簽約及公證作業訂於民國108年5月6至9日(星期一至四)本案社會住宅所在地(臺中市大里區仁化路8、10號)辦理,上開日期及地點若有異動,併於申請結果通知公函內載明。
(二)申請人應依申請結果通知公函內所定期日辦理點交、簽約及公證,未於通知期日到場辦理簽約及公證者,本處依規廢止其承租權。
(三)申請人應與本處委託之物業管理公司依承租住宅點交表事項辦理點交作業,完成點交作業後雙方應簽名紀錄,除因點交物件有瑕疵須待修繕而無法完成點交者外,未完成點交者,視同逾期未辦理,本處依規廢止其承租權。
(四)申請人經本處通知簽約及公證,如因故無法於本處所定期日簽約者,得書面申請並經本處同意,暫緩簽約並保留該屋承租權,但以1個月為限,期限屆滿申請人仍無法簽約者,本處依規廢止其承租權。
(五)申請人應於本處通知辦理簽約及公證期日前完成保證金及第1個月租金、管理費之繳納,未繳納者,視同逾期未辦理,本處依規廢止其承租權。書面申請暫緩簽約者,亦同。
(六)申請人完成簽約及公證後,本處始得給予其承租住宅之電子房卡,各房型配予之電子房卡數量以一房型1張,二房型2張,三房型3張為原則。承租人如有超過配予各房型電子房卡數之需求時,應自付電子房卡卡片費用並經本處委託之物業管理公司設定後始可使用,電子房卡設定上限不得超過共同居住者人口數。另本案社會住宅各戶鑰匙集中保管備用,不提供承租人持有,以利管理。
十、遞補機制:
(一)經本處通知選屋、點交、簽約及公證等作業,逾期未完成者,本處將廢止其承租權並視未完成者選定承租戶型及房型,依候補順位名冊通知遞補選屋作業。
(二)承租戶因故於租賃期間屆滿前終止租約者,本處將視終止租約者原選定承租戶型及房型,依候補順位名冊通知遞補選屋作業。
(三)候補順位名冊有效年限為自抽籤日起3年,3年期滿自動失效。
(四)候補戶於遞補承租時,須依遞補承租當年度標準重新審查資格。
(五)候補戶於候補期間,如通訊地址或連絡電話有所變更,應以書面主動告知本處更新資料,如因此相關通知無法寄達或通知,視同放棄。
十一、傢俱設備:
(一)基本傢俱設備:冷氣、窗簾、單人或雙人床架、衣櫥、淋浴設備、馬桶、洗臉臺、鏡子、毛巾架、上下廚櫃、流理臺、抽油煙機(一房型無)、瓦斯爐或電陶爐、對講機(含緊急求助系統)、曬衣架、電熱水器及燈具。
(二)除基本傢俱配備品項外,本處商請周遭傢俱或家電廠商提供不同優惠,入住者視需要自行選購。
十二、其他:
(一)申請人及共同居住者之各項資格條件及人口數計算以申請日為基準。但審查期間持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本處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駁回。另申請資料不齊全、承租資格異動或勾選項目有誤等情形,經電話或書面通知(包含且不限於簡訊或信函)後,應限期補正,如影響申請資格致不符合規定者,以申請資格不合格認定;如不影響申請資格者,以本處於補正通知前實際收訖之申請資料計算評點分數。
(二)本案社會住宅選定與申請人之評點分數具相關性,為保障他人權益,申請人即為承租人,承租期間及續約時不得要求變更承租人。
(三)本案承租汽、機車停車位時,配合管理所衍生之費用(如辨識標籤),應由承租人負擔。
(四)完成選屋、點交作業或申請暫緩簽約公證期滿後又未完成簽約公證者,於3年內不得申請承租本市其他社會住宅,但非可歸責於申請人情事,不在此限。
(五)承租人之共同居住者新增或變更時,須檢送相關資料予本處辦理財稅、人口數等資格審查,另考量社會資源分配公平性及保障申請人權益,新增或變更之共同居住者不得為本案之其他合格戶(含申請人及共同居住者)或違反「臺中市社會住宅住民生活管理公約」遭強制搬出之承租戶(含申請人及共同居住者)。
(六)承租人與共同居住者入住後,應共同遵守本案租賃契約書(附件9)、臺中市社會住宅住民生活管理公約(附件10)、臺中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及相關規定。
(七)相關辦法及申請書表可至本處網站下載。
遞件後若需變動申請內容,請循下方連結檢附,俾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