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公寓大廈業務,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1條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第4點暨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事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9條、第15條、第16條、第20條、第25條、第28條、第29條及第59條等規定事項,委任本市各區區公所辦理。另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即變更報備業務,授權委任本市各區區公所辦理。
本市公寓大廈業務,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1條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第4點暨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事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9條、第15條、第16條、第20條、第25條、第28條、第29條及第59條等規定事項,委任本市各區區公所辦理。另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即變更報備業務,授權委任本市各區區公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