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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公寓大廈業務委任各區區公所辦理事項

本市公寓大廈業務,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1條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第4點暨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事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9條、第15條、第16條、第20條、第25條、第28條、第29條及第59條等規定事項,委任本市各區區公所辦理。另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即變更報備業務,授權委任本市各區區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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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政令政策,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2-03
  • 發布日期: 2018-04-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公寓大廈管理科
  • 點閱次數: 4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