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項目 > 公寓大廈 > 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資訊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資訊

本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特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之12項暨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臺中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以協助民眾處理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之爭議事件,減少公寓大廈(社區)內問題。民眾若有公寓大廈內住戶與住戶、住戶與管理委員會等之間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之爭議事件需要調處者(依規可處罰者無須調處),可填寫申請書向本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提出申請,惟申請調處案件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調處:「 一、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之爭議事件者。 二、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者。 三、已訴請法院審理中或經法院和解、調解或判決確定者。 四、當事人無從通知者。 五、申請人提出之證明文件有不符或欠缺,於接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

申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流程圖

3筆資料,第 1/1頁,

3筆資料,第 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