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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人申請文件

為鼓勵房東將住宅出租給弱勢民眾,只要將住宅出租給領有租金補貼資格的房客,且出租人與所有權人為同一人,就可被本府(處)認定為公益出租人,不須自行提出申請。

所有權人或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而未申請之承租人,請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提出申請:

以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

1.申請書。

2.所有權人或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自然人者,其國民身分證影本;為私法人者,其名稱、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3.委任代理人時,應檢附授權書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4.租賃契約書影本。

5.出租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住宅證明,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4)不符合前三目規定,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

6.承租人戶口名簿影本、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戶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經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出具同意書同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查調者,免予檢附。

7.符合以下各款所定租金補貼應檢附之文件:
(1)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2)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3)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4)其他機關辦理之租金補貼相關規定。

8.貼足雙掛號郵資回郵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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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5-10
  • 發布日期: 2017-09-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住宅服務科
  • 點閱次數: 19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