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業奉總統於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提升租屋市場健全發展,主管機關應就租屋市場資訊、媒合服務、專業管理協助及糾紛諮詢等提供相關服務,並得由租屋服務事業辦理,其認定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