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賄選專線電話:0800-024-099 〈怎樣算賄選〉 買票的花樣很多,不管是現金買票、贈送日用品、招待 旅遊餐飲…等等,只要與投票間有對價關係,都會構成賄選,我們特別蒐集各種賄選型態,作為檢舉賄選的參考。 〈競選文宣vs賄選〉 候選人分送競選文宣時,並送現金或現金的替代品,如電話卡、儲值卡、提貨單等,請投他一票,當然構成賄選罪。但分送的文宣只是單純介紹候選人的姓名、照片、經歷、政見,或將這些內容印在價值低廉,不致動搖選民投票意向的原子筆、鑰匙圈、打火機、小包面紙、家用農民曆、便帽等,作為加深選民對候選人印象時,固不構成賄選罪,但個案是否構成賄選罪,仍依具體事證個別認定之。 《檢舉有獎金》 縣(市)長候選人賄選 500萬元 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候選人賄選 500萬元 縣(市)議員候選人賄選 200萬元 前述各項候選人配偶親屬助選人員賄選 100萬元 其他人賄選 50萬元 〈檢舉管道〉 受理檢舉賄選一律保密。當您發現有人賄選時,請您親自或書面或打檢舉專線電話或電子郵件,向地檢署、警察局(或分局及派出所)、調查處、站或機動組檢舉,但請講清楚是什麼人、在什麼時候、在什麼地點、用錢(百元、五百元或千元鈔票)或什麼東西、向誰買票及過程。 賄選犯行例舉事項: 〈現金財物〉 提供「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或其他名目之現金、票據、禮券、提貨單或其他有價證券。 〈建設經費〉 假借核撥經費名義,提供縣市、鄉鎮或村里等地方政府建設經費。 〈賭博〉 聚眾賭博,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贏得數倍賭金。 〈物品〉 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 〈獎品〉 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 〈旅遊〉 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國內外觀光遊覽活動提供國內遊覽車旅遊。 〈捐助〉 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廟宇、同鄉會或其他機構、團體等服裝、活動用品經費。 〈招待〉 招待至舞廳、酒廊、歌廳或其他娛樂場所消費。 〈餐券〉 販賣餐券,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兌換餐券面額數倍之金錢。 〈餐飲〉 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提供流水席(辦桌)。 〈收購〉 收購身分證。 〈就業〉 提供或介紹工作機會、或良好職位。 〈交通〉 提供往返居所地與投票地之交通工具。 〈免除〉 免除債務。 〈彩券〉 贈送樂透、大樂透、刮刮樂等公益彩券。 〈獎金〉 增加薪資或工作獎金 。 〈代繳〉 代繳稅款或各種違規罰款。 〈其他〉 行求、期約或交付其他類型賄賂或不正利益。 ※以上為例示,具體個案是否構成賄選,應由承辦檢察官及法官分就個案事證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