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特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訂定對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費用之補助。申請補助對象為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滿7年且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大廈所在之區公所報備有案,且4年內未依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辦法獲得補助之公寓大廈。
108年度「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訂於108年4月1日開始受理至108年4月30日截止 (以郵戳為憑),欲申請補助之公寓大廈,請於108年4月30日前向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公寓大廈管理管理科(地址: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提出申請,洽詢電話:22289111轉69502~69509,或請至本處網站下載相關申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