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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補貼詐領案例一:偽造不實租約詐領補助款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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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概述:

    甲並無承租房屋,卻偽造與乙之間有房屋租賃契約,該契約不實記載甲於107年○月○日起至108年○月○日止,向乙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號」房屋,並於契約承租人欄位簽名「甲」,出租人欄位偽造「乙」簽名,後於107年以該不實租賃契約向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申請變更106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住址及107年度租金補貼,致使本處承辦人員誤認甲確有於上述租賃期間承租該契約所記載房屋,本處於是核准按月撥付租金補貼予甲,甲以此方式詐領租金補貼總計新臺幣48000元整。甲的犯罪行為經本處政風室109年以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嫌移送臺中地檢署偵查,並經臺中地檢署以偽造文書等罪起訴。

  • 涉犯法條:
    •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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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1-19
  • 發布日期: 2021-01-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政風室
  • 點閱次數: 4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