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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補貼詐領案例二:借戶口無居住事實遭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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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概述:

    甲與乙是10幾年好友,乙好心讓甲寄放戶口於「臺中市○區○路○號」自住房屋,但甲實際上沒有住在那邊,也沒有跟乙租房子,卻偽造了8份與乙之間的房屋租賃契約,不實記載甲向乙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號」房屋,於契約承租人欄位簽名「甲」,出租人欄位偽造「乙」簽名,並分別於99年至108年每年租金補貼受理期間提送該不實租賃契約向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申請各年度租金補貼,致使本處承辦人員誤信甲真的有跟乙租房子,於是核准按月撥付租金補貼予甲,甲10年來以此方式詐領租金補貼總計新臺幣414000元整。甲的犯罪行為後來因為乙收到本處通知核定為公益出租人的公文,乙才知道房子被用來詐領補助款,並主動通知本處,本處政風室並於109年以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嫌移送臺中地檢署偵查。

  • 涉犯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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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1-19
  • 發布日期: 2021-01-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政風室
  • 點閱次數: 4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