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概述:
甲與乙是親戚,但甲並沒有跟乙租房子,甲卻偽造了與乙之間的房屋租賃契約向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申請107、108年度租金補貼,致使本處承辦人員誤信甲真的有跟乙租房子,於是核准按月撥付租金補貼予甲,甲以此方式詐領租金補貼總計新臺幣(下同)5萬600元整。甲並將可以用不實的租賃契約申請租金補貼的事情告訴他的親友丙、丁、戊們,並幫忙這三位親友一起製作不實租賃契約及提送申請,讓親友丙、丁、戊也以此方式各自詐領了4萬8000元、5萬2000元、6萬8000元等租金補貼,甲、丙、丁、戊四人的犯罪行為後來被本處政風室辦理實地稽核查出來,本處政風室並於108年以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嫌移送臺中地檢署偵查,四人都跟檢察官認罪,並都將犯罪所得繳回本處。
- 涉犯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