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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H-2組別建築物,自112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

府授都管字第1110031413號公告
府授都管字第1110031413號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授都管字第1110031413號 

主旨:公告「本市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H-2組別建築物」,自112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

依據: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本市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H-2組別建築物,自112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申報頻率為每3年申報一次,申報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第一季)。

 

*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諮詢窗口本府都市發展局使用管理科(04)2228-9111 分機 64308、64364、64343、64378、64321、64314、64338

*輔導成立管理組織諮詢窗口:本處管理組織成立輔導諮詢櫃台(04)2228-9111 分機 69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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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宣導活動,政令政策,生活資訊,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01
  • 發布日期: 2022-02-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公寓大廈管理科
  • 點閱次數: 1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