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授都管字第1110031413號
主旨:公告「本市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H-2組別建築物」,自112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
依據: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本市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之H-2組別建築物,自112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申報頻率為每3年申報一次,申報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第一季)。
*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諮詢窗口:本府都市發展局使用管理科(04)2228-9111 分機 64308、64364、64343、64378、64321、64314、64338
*輔導成立管理組織諮詢窗口:本處管理組織成立輔導諮詢櫃台(04)2228-9111 分機 69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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