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於111年11月2日府授法規字第1110290809號令修正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申請承租社會住宅者得不受年所得之限制,爰刪除旨案社會住宅隨到隨辦受理申請原公告之共同居住者及其配偶年收入合計低於內政部最新公告「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五十分位點家庭平均所得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