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簿手》
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
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
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2、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
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3、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
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4、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5、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
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21條參照)
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21條參照)
(請勿從事收集他人帳戶帳號之行為)
※上述內容轉載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65全民防騙臉書粉絲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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