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定金收取比例不得逾契約總金額20%
▲禮服押金收取比例不得逾契約總金額10%
▲未選定之樣片及照片,除經書面同意外,業者不得使用,
並應銷毀。
▲外景拍攝天候與約定不符,導致無法完成拍攝時:
1.得約定另期拍攝或以其他拍攝方式代替。
2.約定另擇期拍攝,如須再次造型、化妝者,
除另有約定外,業者不得收取費用。
※以上內容轉載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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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婚紗業者之定金押金及外拍相關規範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生活安全,法律權益,警政消防,技術服務,宣導活動,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06
- 發布日期: 2024-11-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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