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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落實廉政倫理登錄
落實廉政倫理登錄

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
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
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
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
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
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
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核准及
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
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
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 市府分類: 宗教禮俗,宣導活動,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2-05
  • 發布日期: 2024-12-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政風室
  • 點閱次數: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