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
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
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
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
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
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
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核准及
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
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
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
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
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
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
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
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
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核准及
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
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
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