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及「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一、因繳費而獲得的贈品:
1.價值不得逾總費用20%
2.於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業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
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從返還的費用金額中扣除
贈品價額。
二、贈品為服務之時間、次數或費用:
1.應載明服務的時間、次數、費用。
2.服務費用如未載明,或低於總費用50%,則以
總費用之50%計算。
3.於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業者應退還所贈未使用
之服務費用。
三、贈品為延長會籍期間:
1.業者應將各該期間合併納入契約範圍。
2.於解除或終止契約時,要一併計入契約期間
退費計價;業者不得以贈送會籍為由,不計入
退費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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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美容贈品規範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生活安全,法律權益,宣導活動,政令政策,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1-09
- 發布日期: 2025-01-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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