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政府114年4月1日府授法規字第1140085319號令修正「臺中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之第五、八、十及十二條規定,公告修正本市豐原區安康段一期、大里區光正段一期、南屯區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太平區育賢段一、二期、梧棲區三民段社會住宅隨到隨辦受理出租作業之自有住宅限制、補正通知方式、關懷戶保證金及原住民戶遞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