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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 不得主張解約

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 不得主張解除契約
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 不得主張解除契約

建商部分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對於
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及相關遲延責任規定:
🛠️應於契約書中明確記載開工及取得使用執
照之「期日」。
🛠️有遲延取得使用執照時,應按日給付遲延
利息。
🛠️須提出證明,才能順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間:
   🔖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建商
       不能施工之停工期間。
   🔖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建
       商之事由所受影響之期間。

消費者
建商遅延取得使用執照,只有消費者才有
契約解除權。

※以上資料來源詳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生活安全,土地建築,法律權益,公共建設,宣導活動,政令政策,生活資訊,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5-07
  • 發布日期: 2025-05-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政風室
  • 點閱次數: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