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簡介:
為推動社會住宅,內政部規劃民間租賃住宅作為社會住宅,以低於市場租金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或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再藉由租賃業者管理及媒合,並分為包租包管及代租代管兩種方案。
- 包租包管:政府獎勵及補助租屋服務事業(以下簡稱業者)承租住宅,由業者與房東簽訂3年包租約後,於包租約期間內業者每月支付房租給該房東,再由業者以二房東的角色,將住宅轉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一定所得、財產以下及身分條件者)及就業、就學有居住需求房客,並管理該住宅。
- 代租代管:業者協助房東出租住宅給經濟或社會弱勢(一定所得、財產以下及身分條件者)及就業、就學有居住需求房客,由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業者負責管理該出租的住宅。
二、開辦時間:
第5期計畫開發媒合期至116年12月31日止(房東加入截止日)。
三、申請條件:
房東資格
- 建物之住宅所有權人(自然人及私法人)。
- 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宿舍」等字樣,或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租賃契約之出租人,不得為包租案次承租人或代租案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 不得為社會住宅、合宜住宅、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未保存登記之建築物。
- 一地政門牌為一租賃住宅出租,不得分租。
- 租賃住宅不得全部或部分作為非居住用途(含設立公司或商號登記)。
- 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及滅火器,且屋況符合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相關規定。
房客資格
- 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已成年,或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或由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行駛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或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者。
-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臺中、彰化、南投) 。
- 家庭成員符合一定以下之財產及所得。
四、申請方式:
可洽詢本市委託業者詢問相關申請文件。
- 大晟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0800-006-557
- 睿達租賃住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0800-888-385
五、問與答:
Q: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好處有哪些?
A:
- 房東的優惠措施:提供專業管理、房東輕鬆收租、稅賦減免(房屋稅、地價稅、綜合所得稅)、修繕補助等;另包租方案增加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用補助。
- 房客的優惠措施: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及公證費,減輕房客租屋負擔,並享有穩定的居住環境。
Q:所謂的市場租金如何訂定?
A: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告最近一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租金水準區間表評定,另其市場租金上限,本市為每月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Q:已經出租中的物件是否可以加入計畫?
A:可以,但已出租中之住宅及承租中之房客,皆須符合「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至第五期計畫執行要點」承租資格之規定。並由房東自行選擇加入本計畫之包租或代租方案後,由房東與業者或房客重新簽訂契約,相關辦理方式依房東擇定之方案規定辦理。
Q:可以與他人一起申請承租本計畫物件嗎?
A:可以,申請人與非屬二親等內之親屬(含血親及姻親)共住者,得以共住方式申請承租租賃住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申請人與每位共住者應各別辦理身分資格審查;租金應由申請人與共住者平均分攤,申請人或共住者符合第28點規定者,應給予其租金補助。
- 租賃契約內應載明租金總額及申請人與每位共住者應負擔之租金,並分別於租賃契約簽名或蓋章。
- 租賃期間部分共住者遷離者,申請人應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共住者變更之申請,由其餘共住者另覓符合資格者共住。
- 部分共住者遷離,未覓得符合資格者共住前,其租賃契約書應重新簽約,並由申請人與其餘共住者平均負擔租金,不得主張遷離而減免租金。
- 部分共住者遷離,經覓得符合資格者共住者,其租賃契約書應重新簽約,租金應由申請人與所有共住者平均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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