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本府113年3月4日府授法規字第1130055654號令修正「臺中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部分條文,公告本市社會住宅受理申請續租作業內容,倘有續租需求之承租戶,請於原租賃期限屆滿之日前2個月至3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向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