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涉及本人或關係人之獎勵金或工程獎金等案件,應踐行本法第6條自行迴避之規定。
二、適用本法之公職人員於發給獎勵金或工程獎金之對象若為關係人(例如: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等),則於上述案件之建議、簽擬、核定等行政流程或參與相關會議,均應自行迴避,並以書面通知政風室室,始符合本法第6條迴避義務之規定。
三、自行迴避相關參考範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行迴避通知單、考績委員自行迴避通知單上傳如附件,請自行下載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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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行迴避相關表單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0-15
- 發布日期: 2020-07-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政風室
- 點閱次數: 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