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10年2月18日營署土字第1101029480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辦法修正後規定,重點簡述如下:
(一)、第2條租屋服務事業之認定,修訂為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且營業項目登記含租賃住宅包租業、租賃住宅代管業,並領有不動產仲介業設立備查文件者,即為本辦法所認定之租屋服務事業,主管機關無須再受理申請及核定。
(二)、新增第9條規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租屋服務事業,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原認定函失其效力。」。
三、綜上,有關本市第四期包租代管計畫委託之4家業者,係符合上開租屋服務事業規定,如有房東、房客想瞭解本計畫內容或申請資格,可逕洽4家業者諮詢服務。
四、参考資料:
(一)、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點此連結】。
(二)、臺中市第四期包租代管委託4家業者聯絡資訊 【點此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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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110年2月2日台內營字第1100800887號令修正「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2-05
- 發布日期: 2021-03-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住宅企劃科
- 點閱次數: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