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是最佳的防腐劑,政治制度之透明化及公開化是政府廉能清明之表徵。公職人員利益街突河避法為重要的陽光法案,立法目的係為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確保民眾對政府清廉執政之信賴。
為強化公職人員對本法之認知,廉政署集整編輯近年來公職人員違反本法之案例,主要違法態樣包含考績未自行迴避,未自行避關係人之人事進用、未自行迴避本人或關係人財産上利益、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圖利、達反交易或補助行為禁止、達反身分關係揭露義務,期透過深入浅出方式概述案情内容,並輔以温馨叮嚀提醒,使公職人員都能遵守利益衝突迴避法令規範。
另配合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等規定,法務部已設計旨揭揭露表範本請各機關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