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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3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補件問與答

一、租金補貼案件審查期間,中央或地方政府會用哪些方式通知申請人補件?

答:

112-113年度租金補貼由中央(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國土署)及地方政府(本府住宅處,以下簡稱本處)共同辦理,本處主要負責審查,國土署負責撥款前最後確認及撥款後租約到期之補件通知,補件通知機關皆有署名。通知方式如下:

1.地方政府-本處:

   (1)本處主要通知方式為公文,故申請人所留地址應可收受信函。

   (2)本處另會發送簡訊提醒申請人向郵局領取公文,但簡訊僅是輔助通知性質並非取代公文。

   (3)針對個案有需確認部分,本處會另外進行電話聯繫。

2.中央政府-國土署:

國土署撥款前審查申請人需補件,將以電子郵件通知為主,如果申請人沒有填寫電子信箱,將會以電話或簡訊方式作替代。

二、租約到期會如何通知申請人補件?

答:如果申請人租約即將到期,國土署會統一發送簡訊提醒。第一次簡訊通知於租賃契約到期前45日發送,第二次簡訊通知於到期當日發送。

三、112-113年度300億元租金補貼申請案補件,要如何提供資料給受理單位?

答:

1.國土署補件方式:

  (1)線上補件:可至國土署網站首頁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點選「線上補件」,驗證身分後即可上傳新的租賃契約。

  (2)傳真補件:國土署傳真號碼:02-8995-5068 02-8995-5069

  (3)紙本郵寄:郵寄至國土署(105404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342號住宅發展組)。

2. 本處補件方式:

  (1)線上補件:可至國土署網站首頁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點選「線上補件」,驗證身分後即可上傳。

  (2)傳真補件:本處傳真號碼:04-2328-5686

  (3)官方Line補件:加入本處補件用官方Line帳號(@938ahiaf),上傳補正資料後並註明姓名及收件編號, 以供審核人員查詢。

  (4)紙本郵寄或現場辦理:可親送或郵寄至本處(407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881樓住宅服務科)

四、申請人還沒有收到補正公文,但在「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網站的進度查詢中,已顯示有缺件項目,該如何處理?

答:因「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網站顯示之補正項目非細項說明,故詳細補正項目請以本處公文通知為主。

五、申請人如果要變更通訊地址該如何申請?

答:申請人如果搬家或者因個人因素需變更通訊地址、戶籍地址、聯絡電話或電子信箱,應主動填寫「連絡資訊變更切結書」後向本處提出申請。聯絡資訊變更切結書可至本處官網進行下載。

六、申請人如果收到本處補正通知簡訊,但未收到補正公文該如何處理?

答:

1.請先向租賃地的郵局確認是否還留存補正公文,如果信件超過1個月未領取可能被郵局退回至本處,那本處將會改寄到申請人戶籍地址。

2.如果戶籍地址無法收到信,亦被郵局退回至本處,會有人員進行最後一次電話確認申請人可寄送的地址後寄出。倘電話亦無法聯繫到申請人,本處將會改公示送達的方式處理,將不再寄送補正公文。

七、有關租賃契約常見需補正狀況及處理方式?

答:

1.申請人檢附之租賃契約應具備5大項必要資訊(依據「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條第1)

   (1)出租人及承租人姓名。

   (2)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3)租賃房屋門牌地址。

   (4)租賃金額。

   (5)租賃期限等資料。

2.租賃契約缺上述要件須補正時:

   (1)需出租人及承租人雙方蓋章或簽名:承租人姓名塗改、租賃契約之租賃地址、租賃日期、租金金額、租屋用途、續租租約補充協議等,若有文字塗改或新增,須由出租人及承租人雙方簽名或蓋章。

   (2)僅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即可:出租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或承租人身分證字號塗改,應由出租人或承租人本人於偏旁簽名或蓋章。

   (3)無須簽名或蓋章:若補填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身分證字號,無須再於偏旁簽名或蓋章。

   (4)蓋章方式不限印章類別,如原子章、連續章,但在租賃契約文件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依民法第3條第3項規定,須經2人簽名證明。

3.契約出租人簽訂只有出租代理人視為契約無出租人,須補正出租人(房東)簽名或蓋章,或提供出租人轉租同意書或授權書。

4.租賃房屋為公寓大廈者,須明確註明承租樓層,房號不等於樓層,如106室不代表1樓或10樓;承租單一門牌之建物(透天厝),已辦理建物保存登記部分,且各樓層按同一稅率課徵房屋稅,免加註承租樓層。

八、如果申請人租賃地是查無房屋稅籍且未保存登記之建築物,可檢附證明文件為何?一定需要村里長蓋章證明嗎?

答:

1.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若為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除申請人應檢附「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切結書」,切結確有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之事實,還須擇一檢附申請日前半年內繳納自來水費、電費證明、門牌證明或村里長證明(41)

2.上開4項證明文件係為證明該建築物存在,因此自來水費、電費及門牌號碼之繳費證明,應包含承租房屋之樓層。建物門牌證明以戶政機關核發之門牌證明書或村里街路門牌查詢結果為準;若屬民眾自行提供之門牌號碼拍照佐證者無效。

3.「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切結書」可至本處官網進行下載。

九、要取得出租人(房東)的同意才能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嗎?

答: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無須取得房東同意即可申請。承租人申請通過後,房東經由地方政府依「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審認後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免另外申請,即可享有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1.5萬元免稅,房屋稅比照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等稅金優惠,地價稅則依各地方政府之地價稅優惠自治條例認定比照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等稅金優惠。

十、有關112-113年度300億元租金補貼其他問題要詢問?

答:

1.更多租金補貼問題,詳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問與答專區

2.若有其他電洽專人服務:

   (1)有關申請案核准、駁回、租金補貼金額核撥、訴願及人民陳情作業等事宜:

       請撥打國土署諮詢專線(02)7729-8003

     【專人接聽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下午6:00

   (2)有關申請案受理申請、審查及補件作業

       請撥打本處諮詢專線(0422289-1111分機69300

     【專人接聽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12:00及下午1:00-5:00

3.中央政府(國土署)與地方政府(本處)分工表如下:

112-113年度300億元國土署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流程及分工

編號

工作項目

主辦機關:
中央政府(國土署)

協辦機關:

地方政府(本處)

1

申請案件受理

 

V

2

審查期間補件公文通知

次要

主要

3

補貼期間補件租約通知及更新作業

V

 

4

申請案核准及駁回

V

 

5

行政救濟
1.
訴願案件受理及答辯
2.
人民陳情回復

V

 

6

核定案件後續不符規定
撤銷或廢止補貼資格

V

 

7

租金補貼溢領追繳

V

 

8

每月租金補貼撥款

V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6-26
  • 發布日期: 2024-06-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住宅服務科
  • 點閱次數: 18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