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自112年7月1日生效施行
美容服務業者要遵守
1.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3日。
2.應清楚揭露美容項目、副作用、費用、
所購產品內容、數量、價格等。
3.應詢問消費者是否患疾、過敏性體質、
肌膚敏感性等。
4.推介辦理貸款應告知貸款利息、期數、
總金額等權利。
5.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之商品,在最小
消費包裝之已拆封商品未用完前,不得
以任何理由協助消費者拆封。
6.應揭露所贈送之美容服務的服務時間、
次數、費用。
※以上資料來源詳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