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公寓大廈管理申請報備業務,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適用範圍:
(一)依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之一宗基地及其建築物為範圍所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與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開發許可建築之基地、建築物及其共同使用及管理之設施為範圍所成立之社區管理組織。
(三)同一宗基地有數幢各自獨立使用之公寓大廈,符合下列規定並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者:
1.各幢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分別獨立運用。(各自設立專戶及帳冊)
2.共用部分分別劃分管理維護方式及管理維護費用分擔方式明確。
(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同一宗基地部分使用執照間未有共用部分,就該部分使用執照範圍所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五)非封閉式公寓大廈集居社區,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就住宅、辦公、商場分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組織者。
(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割地區,就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所成立之社區管理組織。
三、相關報備內容及注意事項,請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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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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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9-27
- 發布日期: 2017-06-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公寓大廈管理科
- 點閱次數: 18110